交規(guī)如何規(guī)定倒車事故責任
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判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一,一般道路: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二,高速公路: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擴展資料:
福建漳平一男子駕駛裝載機施工倒車時過失致人死亡,案發(fā)后雇主及作業(yè)區(qū)的負責人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漳平市人民法院5日披露,該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張春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9月份,漳平某鄉(xiāng)政府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對某廠至電影院的道路進行封閉維修,并由俞某負責施工。
2014年10月4日7時50分許,某廠車間負責人曹某為保證該廠的正常生產,指派被告人張春某駕駛裝載機到某鄉(xiāng)公路經(jīng)廠門口路段進行施工。
當天8時30分許,被告人張春某駕駛裝載機在沒有其他在場人員指揮的情況下進行施工倒車時,將袁再某駕駛的一輛無牌嘉陵70型摩托車撞倒。袁再某跳車躲避逃離,而其后載的兒子被害人袁福某被裝載機碾壓當場死亡。
經(jīng)漳平市公安局鑒定,被害人袁福某系因鈍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交警認定,被告人張春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春某由于疏忽大意,在維修道路的工地上施工倒車時撞倒他人所駕駛的摩托車,并致摩托車后載的袁福某當場死亡。被告人張春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春某的雇主及作業(yè)區(qū)的負責人共計賠償了死者家屬各種損失人民幣計496600元,并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男子倒車不慎致人死亡?積極賠償獲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倒車基本是全部責任,一點解釋的余地都沒有!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有著詳細規(guī)定,倒車需要有人在車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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